潍坊市建工工程咨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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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标准中的条文如何把控问题研讨
来源:王方英 2019-08-20

       根据中心下发的《关于加强科室人员日常学习的通知》潍建审字【2018】5号文件要求,2018年3月27日,在设备审查科召开由中心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内审监督科及设备审查科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就有关规范及标准中涉及设置前提条件及性能参数要求的条文,如何审查把握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例如: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第5.1.7 条(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 “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暖,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居住建筑;

      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或电锅炉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居住建筑。

对该条文的理解及在审查中如何提出审查意见,与会人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一致认为:若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注明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一项,则可以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为避免出现延伸审查及过度审查,以上述内容为例,各专业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凡涉及与此类似的规范或标准条文,只要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明确注明了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前置条件和性能参数,则不得再对该前置条件及性能参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提出审查意见,也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监督科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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