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心下发的《关于加强科室人员日常学习的通知》潍建审字【2018】5号文件要求,2018年3月27日,在设备审查科召开由中心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内审监督科及设备审查科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就有关规范及标准中涉及设置前提条件及性能参数要求的条文,如何审查把握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例如: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第5.1.7 条(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 “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直接电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暖,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居住建筑;
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或电锅炉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