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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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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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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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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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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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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